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徐坤,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宜兰县。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执行标的错误,暂不具备迁让条件,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迁让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尹新忠
审判员 黄克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