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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641号

徐坤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坤,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徐坤,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宜兰县。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执行标的错误,暂不具备迁让条件,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迁让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尹新忠

审判员 黄克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