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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新宏运衣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蔡协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宏运衣车贸易有限公司,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蔡协铨,福建省新宏运衣车贸易有限公司,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蔡协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2025号原告:福建省新宏运衣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美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火狮,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协铨,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协铨,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福建省新宏运衣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运衣车公司)与被告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宏运衣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火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新宏运衣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航鑫服装公司支付给新宏运衣车公司货款352,6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2、蔡协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承担。事实和理由:航鑫服装公司因经营所需向新宏运衣车公司购买针车等机台,至今尚欠货款352,660元,经新宏运衣车公司多次催讨,航鑫服装公司拒不偿付。蔡协铨作为保证还款承诺人,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新宏运衣车公司诉至法院。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宏运衣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新宏运衣车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新宏运衣车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2、航鑫服装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航鑫服装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3、蔡协铨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蔡协铨的身份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4、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航鑫服装公司结欠新宏运衣车公司货款452,66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蔡协铨作为该债务的保证还款承诺人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辩驳权利。上列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具有证据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协铨系航鑫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间,航鑫服装公司因经营所需向新宏运衣车公司购买针车等机台。2015年9月28日,经结算,航鑫服装公司截止至2015年9月28日尚欠新宏运衣车公司货款452,660元,并经协商,达成分期付款承诺即2015年9月29日付100,000元、10月15日付152,660元、10月30日付100,000元、11月8日付100,000元,由蔡协铨签署“航鑫公司”并作为保证还款承诺人签字盖章出具一张还款计划书交给新宏运衣车公司收执。还款计划书还载明了,若航鑫服装公司未能履行付款承诺,如有出现任何一期未按时付款,则新宏运衣车公司视为上述货款全部到期并按所欠金额的1%向航鑫服装公司收取每日的违约金。之后,航鑫服装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偿付100,000元。此后,航鑫服装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蔡协铨也没有履行还款承诺义务。2016年4月22日,新宏运衣车公司以多次催讨货款未果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新宏运衣车公司与航鑫服装公司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航鑫服装公司拖欠新宏运衣车公司货款,有其法定代表人确认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航鑫服装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约定分期付款期限,并约定如有出现任何一期未按时付款,则新宏运衣车公司视为上述货款全部到期并按所欠金额的1%向航鑫服装公司收取每日的违约金,航鑫服装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产生违约,故新宏运衣车公司可向航鑫服装公司主张权利。蔡协铨本人自愿为航鑫服装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承诺付款担保,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确认,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蔡协铨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于2015年9月30日偿付100,000元后经催告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新宏运衣车公司请求航鑫服装公司偿还货款352,660元并支付违约金,蔡协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当事人虽然约定每日违约金为按所欠金额的1%计算,但新宏运衣车公司自行主张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于法无悖,本院可予照准。违约金计算时间应自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实际违约未开始履行那期款项的时间即2015年10月15日之次日计起。综上所述,新宏运衣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应予以调整。航鑫服装公司、蔡协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福建省新宏运衣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2,66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蔡协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9元,由航鑫服装(福建)有限公司、蔡协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于义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晓燕速 录 员  傅静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