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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426室。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