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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峻峰与郑会、广州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峻峰,郑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佳爵,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李靖飞,均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峻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会,住北京市海淀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伍蓉玲、武世红,分别系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8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现实住所地是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9号珠江广场福临楼三楼A,属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珠光御景骏庭楼宇认��书》显示,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焕然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