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胡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石某某(2016)陕0823民初3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石某某借款2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9日起计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石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312号的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