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熊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199号被执行人熊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熙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元,未执行标的额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