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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户暉琴与乌云花、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暉琴,乌云花,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户暉琴,身份证号码62282219690214****,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王以军,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云花,身份证号码15292119651101****,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左旗某单位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段军,身份证号码15292119580811****,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户暉琴与乌云花、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执110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段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81001200******人民币442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