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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慧霞与冯涛、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霞,冯涛,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慧霞,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娟,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涛,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开发区四区纬16路,组织机构代码:227843061。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慧霞与冯涛、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60000元,支付利息136800元(截止2015年9月27日),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65486元;被执行人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6434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505元。本案已于2015年10月19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高新区二期纬十六路以北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经五路以东,纬十六路以北华升公司办公楼房产及经五路以东,纬十六路以北华升公司生产车间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于2016年10月22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期限为三年。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其与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暂不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350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