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义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63号被执行人陈义全,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陈义全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义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