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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义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63号被执行人陈义全,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陈义全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义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