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青春与于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青春,于万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青春,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万国,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再审申请人张青春因与被申请人于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青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