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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贺某成与被执行王军、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贺某成与被执行王军、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26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0.035%计算,计息从2013年4月3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154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