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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812号

蒋建霞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建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812号被执行人蒋建霞,女,汉族。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蒋建霞犯诈骗罪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蒋建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罚金10000元。判决后,因被执行人蒋建霞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2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建霞的工商、银行、机动车辆、房地产登记等信息,均未查出被执行人蒋建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