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锐与张加江、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锐,张加江,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215号原告:孙锐,男,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张加江,现情况不明。被告:孙红,现情况不明。原告孙锐与被告张加江、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525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托管委托合同,后被告却不向原告交付房屋,经协商被告按借款形式分期向原告支付3万元,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其余款项不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退回原告孙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希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