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某、吴某某、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侯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某于被执行人侯某某、吴某某、杨鹏飞(2015)横民初字第021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4年1月1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吴某某、杨鹏飞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49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