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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牛文浩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浩,李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088号申请执行人牛文浩。被执行人李秋生。申请执行人牛文浩与被执行人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年昌民(商)初0787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2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秋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文浩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