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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治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唐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法人代表: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亮,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唐治锋,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生,延安市洛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十里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治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治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治锋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41.5元、执行费770元。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治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和解标的为58941.5元(包括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唐治锋于2016年10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0000元,于2016年11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38941.5元,由被执行人唐治锋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770元(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