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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有会与黄友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会,黄友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820号原告:周有会,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黄友聪,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会诉被告黄友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有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有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