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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371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成信用社,杜春峰,杜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成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66-16号盟科时代小区A栋1层4号门市。负责人张彩燕,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杜春峰,身份证号2301081974********,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号*号楼*单元*楼1门。被执行人杜占林,身份证号2301081947********,男,194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号*号楼*单元*楼1门。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杜春峰、杜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成信用社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69927.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