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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昌县美趋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德兴市迪龙服装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美趋龙商贸有限公司,德兴市迪龙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美趋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德兴市迪龙服装厂,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经营者负责人刘某。本院在执行新昌县美趋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德兴市迪龙服装厂定作合同纠纷(2015)德民一初字43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一初字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方洪根审 判 员 祝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