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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孟瑞杰与北京睿驰漫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瑞杰,北京睿驰漫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9240号原告:孟瑞杰,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秭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北京睿驰漫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7层708。法定代表人:曲天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瑞杰与被告北京睿驰漫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瑞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被告睿驰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瑞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5500元。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诉求,被告便于2015年12月16日以各种理由将原告辞退。被告睿驰漫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原告在职期间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主张二倍工资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原告属于自动离职,其要求经济��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瑞杰与睿驰漫公司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孟瑞杰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孟瑞杰主张睿驰漫公司将其辞退,并出具了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王xx微信记录、苏x文x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予以佐证。睿驰漫公司对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对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睿驰漫公司主张孟瑞杰系自行离职,但未出具证据加以佐证。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孟瑞杰以睿驰漫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睿驰漫公司:1.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2.支付违法��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2016年8月24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884号裁决书,裁决:1.睿驰漫公司支付孟瑞杰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元;2.驳回孟瑞杰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睿驰漫公司应支付孟瑞杰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元。孟瑞杰主张睿驰漫公司支付其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孟瑞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睿驰漫公司将其辞退,睿驰漫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孟瑞杰自行离职,故本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睿驰漫公司应支付孟瑞杰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睿驰漫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孟瑞杰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万一千元;二、北京睿驰漫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孟瑞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一千元;三、驳回孟瑞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北京睿驰漫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秀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