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琳洋与何基良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琳洋,何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琳洋,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何基良,男,汉族,1989年1月6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黄琳洋与何基良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皖1102执1069号的裁定,查封了何基良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基良存款22655.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