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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桂仙与被执行人管光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桂仙,管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965号申请执行人管桂仙,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被执行人管光勇,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管光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桂仙与被执行人管光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管光勇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96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