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5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兴达汇丰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竺,北京兴达汇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星竺,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电大院内2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北京兴达汇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马士兰,经理。本院在李星竺与北京兴达汇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兴达汇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星竺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兴达汇丰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兴达汇丰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星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