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霍玉春与赵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玉春,赵合,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霍玉春,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合,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辉,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另案在执行中,多案已合并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拍卖。本案暂时不能执结,所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一初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国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