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470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代华,王忠成,魏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金代华,身份证号2301031953********,女,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王忠成,身份证号2301251965********,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糖坊村大桥屯。被执行人魏尊娟,身份证号2301251962********,女,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糖坊村大桥屯。申请执行人金代华与被执行人王忠成、魏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代华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4.3333万元、案件受理费11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