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刁兆喜与被执行人关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兆喜,关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683号申请人刁兆喜,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关丽娟,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关丽娟给付原告刁兆喜借款16000元。逾期被告关丽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刁兆喜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刁兆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关丽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关丽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关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刁兆喜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