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4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卫星与被执行人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星,连灵敏,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4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星,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33号楼4号。被执行人连灵敏,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乡堂李村143号。被执行人河南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号千禧广场2005室。法定代表人张国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连灵敏名下所有的豫AL37**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