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蓉与夏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蓉,夏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蓉,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夏义龙,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蓉与夏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义龙经说服教育主动交纳案件款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张蓉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陕0125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三项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