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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8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贾永志诉贾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志,贾金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8306号原告:贾永志,男,1928年10月15日出生,部队退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陆军(原告之子),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金玲,女,1961年4月4日出生。原告贾永志与被告贾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贾永志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贾永志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2元,由原告贾永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