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6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傅林静、吴和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傅林静,吴和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字第174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4号。负责人陶继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毅,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4-1F-106。经营者傅林静。被执行人傅林静,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吴和米,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傅林静、吴和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贷款本金80万元,利息8854.16元,罚息5803.8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二、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律师费48000元;三、被告傅林静、吴和米对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南京市雨花台区顺静建材销售中心已歇业,傅林静、吴和米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法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伟萍执行员 吕 军执行员 池仲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