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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0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丁春花与赵芳勤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花,赵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0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丁春花,女,1967年3月20,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赵芳勤,女,1967年8月13日,现住喀什市。本院在执行丁春花与赵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春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迎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新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