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0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丁春花与赵芳勤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花,赵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0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丁春花,女,1967年3月20,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赵芳勤,女,1967年8月13日,现住喀什市。本院在执行丁春花与赵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春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迎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新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