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7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富城发彩钢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200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5.200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龙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斌
代理
审判员 杨志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