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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702号之四

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富城发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富城发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7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富城发彩钢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200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5.200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龙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斌

代理

审判员  杨志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