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特23号申请人高某。监护人赵大妮,农民。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郭建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于2016年6月15日,以其母亲郭建青于2013年春季以外出打工,一去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郭建青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郭建青,女,1968年0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独树镇烟庄村杨条沟12号,身份证号码:××,于2013年春季以外出打工为由,一去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建青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郭建青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高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郭建青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建青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冠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