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与杨林杰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3号申请人XX,男,回族,1988年3月17日生,个体。被执行人杨林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申请执行杨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