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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树林与陈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年龄30左右,住定边县砖井镇南李圈村。现住定边县。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501号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