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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与张宇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张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被执行人张宇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63565.64元,未执行标的为226356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于河松小区有房产一处,但有住户居住,暂无法迁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