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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96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伏信用社与谭小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伏信用社,谭小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96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伏信用社,住所地:泸县太伏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90487307-4。负责人:皮会容,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兰晓燕(系兆雅信用社主任),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兆雅镇龙华路**号*幢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被执行人谭小铃,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一段**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伏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谭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小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谭小玲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宗良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