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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二初字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辉南县市场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七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市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宏七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134号原告:辉南县市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薛田野,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宏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胡国璞,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辉南县市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宏七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宏七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25.00减半收取662.50元,由原告辉南县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宫曙龙审 判 员  张国栋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