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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友乐与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乐,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陈友乐,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申请执行人陈友乐与被执行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融劳仲决(2015)3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0605元、工资18180元,合计28785元,但未支付。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融执字第24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决(2015)305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