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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梁嘉俊职务侵占罪2016刑终10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荔湾区(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5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硕、林春,系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梁某不服,以原审据以定案的鉴定意见取证程序违法,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缺口资金是被害单位没按规定返点造成,梁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上述资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唐军国审判员 邵军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