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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素秦与被执行人迟永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琴,迟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琴被执行人迟永庆本院在执行张素琴依据(2009)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迟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工资。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期间,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09)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