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素秦与被执行人迟永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琴,迟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琴被执行人迟永庆本院在执行张素琴依据(2009)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迟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工资。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期间,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09)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