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潘金梅与秦佳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梅,秦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6号申请执行人潘金梅。被执行人秦佳男。申请执行人潘金梅与被执行人秦佳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金梅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潘金梅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6)陕0113执6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金梅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