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魏世华与王伟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华,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世华,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本院在执行魏世华与王伟、刘章法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渝F×××××号北京现代BH6470MBY小型普通客车被他人持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渝F×××××号北京现代BH6470MBY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