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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芳芳与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芳,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1887号原告张芳芳,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吴维蕊,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建瓯市。被告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杨仁慧,董事长。张芳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7日(5万元)、10月8日(5万元)分别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付息。本院认为,经对证据的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即借款单(类似银行存折)一本,显示的借款人为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因而原告起诉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芳芳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 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