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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武桂琴与崔会军、马纯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琴,崔会军,马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武桂琴,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崔会军,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马纯红,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武桂琴申请执行崔会军、马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106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发兵审 判 员  游俊豪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洪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