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凤洲与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洲,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燕国义,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凤洲与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