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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923号

卜秀云与马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卜秀云,马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卜秀云,女,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马剑辉,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卜秀云申请执行马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国柱

审判员  何焕玉

审判员  邵 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