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财保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董彦平、张学良等与韩国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彦平,张学良,韩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35号之二申请人:董彦平,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申请人:张学良,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申请人:韩国平,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申请人董彦平、张学良与被申请人韩国平诉前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13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担保人张荣喜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三圣院信用社存款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韩国平存款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韩国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供10000元存款作担保,本院作出(2016)冀0126财保135号之一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韩国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车站支行存款10000元;解除对韩国平驾驶的涉嫌肇事车冀A×××××号轿车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彦平、张学良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彦平、张学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张荣喜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三圣院信用社存款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国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车站支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