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应给付抚养费每年6000元。房屋折价款5000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现在在外地打工,暂时没有现金给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