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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785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60元、保全费6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99.98元、申请执行费10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款本金及利息(包括案件受理费960元、保全费6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99.98元、申请执行费1070元)共计89499.98元,双方协商为6.6万元;雷某某于当日内付2.6万元,下剩4万元于2016年10月20日付清,由王耀斌担保;被执行人雷某某开走由法院扣留的起亚小车(车牌号陕K734**)。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瑞 来自: